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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Sep 25, 2022 | 作者: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安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

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超经营范围经营的;出租、出借、受让、租借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等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等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处罚。《旅游法》第一百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旅游法》 第一百零一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

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旅游法》  第一百零二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9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澳台地区旅游业务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相关规定的事项的;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相关规定的事项的;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二年内没有被发现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3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4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5

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6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7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8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9

对旅行社在风险提示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旅行社在风险提示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0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有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时间制度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时间制度有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2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有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3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警告后不予改正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警告后不予改正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4

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有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5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6

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7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8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未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0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2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3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市县文化和旅游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诈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项“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第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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