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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时间:Nov 3, 2020 | 作者:综合执法大队


安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文化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文件主要包括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实现与上级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安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文广

旅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记录范围

主要包括文广旅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二、记录方式

全过程记录方式分为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两种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资料、内部程序资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像、录音、视频监控等。

三、记录方法

(一)行政许可方面。1、受理。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对申请人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书面凭证;利用视频监控、录音记录接受申请人申请材料及答复的过程;2、审查。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用文字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用录像、照相方式记录现场勘察情况。3、听证。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制作听证公告、听证通知书,并照相;录像、照相记录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录;4、许可。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准予许可的,制作送达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按时发放行政许可证,并录像或照相;不予许可的,制作送达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录像或照相。

(二)行政检查方面。1、出示执法证件。采用录像方式进行音像记录;2、检查过程。采用录像方式全过程记录;3、检查结果。采用文字方式记录,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三)行政处罚方面。1、立案。采用文字记录方式,填写《立案审批表》;2、询问。采用音像和文字同时使用方式,填写询问笔录,并全过程录像录音;3、抽样取证或现行登记保存。采用文字和音像并用方式,出具送达《抽样取证通知书》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录像;对相关物品照相;4、处罚。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根据情况出具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并录像;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等;5、听证。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出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告知书》,并录像;听证全过程录像,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6、送达。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制作相关送达文书,送达签收时录像、照相;

(四)行政强制方面。1、查封、扣押。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过程进行录像,对查封的场所、物品,扣押的物品照相;处理完毕后,制作送达《查封(扣押)处理告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录像。2、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文字与音像并用记录方式,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并录像;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四、工作要求

各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要严格落实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局领导班子将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州、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县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县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